2019年6月初,作为推进国企混改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版)》。此次《清单》将央企审批混改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纳入授权放权清单范围,支持央企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来确定。
虽然在形式上这只是国资委向其直属央企的授权放权,但其实质是把原本属于股东及其委托的董事会部分或全部权力重新“归还”给股东及其董事会。因此,我倾向于把《清单》的印发理解为国企改革“权力回归”之路的开启。它对于推动新一轮国企混改深入无疑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那么,我们为什么说,《清单》的印发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国企改革“权力回归”之路?
首先,授权放权背后的股东“权力回归”凸显了现代企业制度权力责任匹配的原则。一个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把自己节衣缩食节省的资金,投资到经理人并非自己熟悉的“隔壁老王”的一家陌生公司,是由于这家公司向该投资者做出了投资者成为股东将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庄重承诺。按照2016年诺奖得主哈佛大学哈特教授的观点,作为所有者,股东一方面有权对资产重组、战略调整等重大事项以股东大会集体表决的方式进行最后裁决,但另一方面需要以出资额为限为其可能作出的错误决策承担有限责任。前者被称为剩余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剩余索取权。股东之所以可以对重大事项拥有最后裁决权,显然是由于其出资可以为自己参与,并可能作出的错误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和责任匹配由此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安排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而股东成为现代股份公司中公司治理的权威则是这一原则的贯彻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