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法的政治改造
如何改造自然法?我对它做了一个政治层次上的重构,自然法不是简单的自然法,而成了“政治自然法”。前面加个定语“政治”,意味着它是仅限于政治领域的自然法则,也就是一个民族要维护自己的和平与自由而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经过改造之后,政治自然法是普世的、没有例外的,也是有现世报的。任何一个民族现在违背了政治自然法,很快就会得到报应,顶多也就是一二十年。当然,不一定是立竿见影、明天就有报应,但最后必然会遭到严厉的惩罚,付出惨重的代价,比如说陷入内战。
(上)提到2017-2018年,我关心社会契约这个课题,后来发现社会契约确实需要有一个规范性的支撑。这个规范支撑的最后落点就是政治自然法。社会契约本质上就是关于信守政治自然法的约定。譬如政教分离是社会契约的一个元素。如果你坚持基督教就是普世真理,你的人掌权就是要把基督教变成“国教”,那么我们之间就没有社会契约。如果说一个国家没有形成社会契约——或更准确地说,“契约共同体”太小,那么政治自然法就不管用,打破政治自然法的恶例会屡见不鲜,而社会后果会很严重。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战争,这是整个国家要为违背政治自然法付出的代价。到了2018-2019年的时候,我开始关注各国内战。根据近代以来,也就是从1800年到2014年的“政体四”数据库——那个统计到2014年好像就没再继续了,梳理了各国共388场内战的制度原因。有的内战源于族群或政教冲突,有的是因为选举民主或地方自治缺陷。梳理的结果浓缩为政治自然法的几项基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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